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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种类及费用限额
发布时间:2015-12-30

病  种

费用限额(元/月)

病  种

费用限额(元/月)

肺结核(活动期)

200

克隆病

300

慢性活动性肝炎

200

风湿性心脏病

200

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200

系统性硬化症

350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300

糖尿病

300

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

200

肺心病

200

肾病综合症

300

帕金森氏综合症

350

系统性红斑狼疮

300

冠心病

260

癫痫

80

高血压病Ⅲ期

260

精神分裂症

80

中风后瘫痪康复

200

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

300

肝硬化

200

重症肌无力

300

恶性肿瘤术后康复

350

肝豆状核变性

300

小儿脑瘫(限城居)

260

垂体瘤

400

血友病

260

恶性肿瘤(放疗及化疗)

30000元/年

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

30000元/年

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及免疫抑制治疗)

30000元/年

以上病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