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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廉医院建设丨医务人员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之违规对外合作
发布时间:2026-08-19 点击量:464

国家政策支持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开展合规科室共建、人才交流、技术协作,但实践中部分医疗机构假借“科室共建”名义,实质将临床科室对外承包出租,属于变相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严重违法行为。此类行为造成院内管理失控、医疗质量下滑、滋生廉政风险,严重侵害群众就医安全。现将基层卫生院违规整体承包临床科室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厘清合规共建与违规承包边界,压实医疗机构主体管理责任。

一、典型案例:某镇卫生院违规整体对外承包全部临床科室案

【案情简介】

某镇卫生院与外部无关人员崔某、张某签订《卫生院融资后内部经济核算方案》,以科室合作、融资经营为幌子,将全院所有临床科室整体承包给崔某、张某,约定承包期限10年,每年收取承包管理费5万元。双方约定承包科室自主经营、自我管理、自负盈亏,单独设立财务账户独立收支。经营期间,卫生院同时存在超登记范围开展诊疗、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问题;全院临床业务无规范财务台账,无专职财务人员,仅由护士长简易记录收支汇总,药品耗材、门诊住院收费明细无法溯源核查,财务管理极度混乱。相关违规线索被上级卫健行政部门核查属实。

【违纪违法事实】

1.变相出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融资核算、科室共建”为名义实施科室整体承包。承包方独立运营、自负盈亏、单独管财务,卫生院放弃人事、医疗、财务、质量统一管控,实质是将本机构诊疗资质转租给外部个人,违反医疗机构执业管理硬性规定。

2.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诊疗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违规拓展服务项目,医疗行为缺乏法定资质支撑,诊疗安全无制度保障。

3.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技术工作,从业人员不具备法定行医资质,极易发生误诊、漏诊、医疗差错与医疗事故。

4.财务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未按照医疗卫生财务规范建立完整会计账簿,收支明细、药品耗材采购使用、诊疗收费全程无完整可追溯记录,极易滋生乱收费、商业回扣、私分营收等廉洁风险与经济违法问题。

5.医院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履行医疗机构监管主体责任不力,对科室对外承包、人员、财务乱象疏于监管、放任不管,存在失职渎职问题。

【处理结果】

1.全省通报批评该卫生院违法承包科室行为,同步通报负有监管职责的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履职不到位问题;

2.责令卫生院立即终止全部科室承包协议,清退外部承包人员,收回科室全部经营管理权;

3.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科室承包产生的全部非法所得、查封扣押违规药品及医疗器械,并处罚款;

4.对卫生院主要领导、分管负责人、直接经办人员分别追责问责,依规给予相应政务、党纪处理。

二、案例警示

1.严格区分合规科室共建与违规科室承包,杜绝“包装式”违规操作。合规共建以资源互补、技术帮扶为目的,合作全过程纳入医院统一人事、财务、医疗质量管控,不改变机构权属与运营管理权;凡约定外部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医院固定收取管理费、单独设立财务账户托管科室的,一律认定为违规承包。

2.科室承包本质是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资质,红线不可触碰。将科室外包后,医院失去对诊疗流程、医护人员、药品耗材、收费价格的管控权,承包方为追逐收益易出现过度检查、乱收费、违规行医等乱象,直接损害患者权益。

3.规范人员、诊疗、财务三项核心管理是底线。医疗机构不得聘用无资质人员从事诊疗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登记范围开展服务;建立完整规范财务台账,做到诊疗、药品、耗材收支全程可核查、可追溯,杜绝无账、乱账带来的廉政与经济风险。

4.压实院领导班子主体管理责任。医疗机构负责人是医疗合规第一责任人,对科室对外合作、人员聘用、财务运行负有监管职责,放任违规承包、管理混乱造成不良后果的,将同步追究领导失职责任。

5.警惕“融资、托管、合作分成”等隐形变异外包模式。部分机构通过更名合作协议规避监管,只要核心经营管理权交由外部人员、医院只收取固定费用,均属于变相科室承包,行业整治中一律从严查处。

三、纪法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科室承包属于变相出借执业许可证。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党员存在出租出借医疗机构资质、违规承包科室等违法行为,损害群众利益,应当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移送司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贪污贿赂的;(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来源丨广药大附一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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